穆光宗:应对低生育挑战,须打造生育责任伦理共同体
2021年7月20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显然,提倡适龄生育是对晚婚晚育的修正,无疑多孩生育是需要时间机遇和生育间隔的,所以初育年龄提前非常重要。
数据显示,我国平均初婚初育时间在不断推后,这是人口-社会系统转变的必然产物。1990年中国女性人口的平均初婚和初育年龄分别为21.6岁和23.8岁,2018年则上升至26.3岁和27.5岁,分别延迟4.7岁和3.7岁。不争的事实是,更晚婚更晚育是一种难以阻挡的大趋势,人口少子化会进一步加剧。至少在婚育文化的层面上,我国长期以来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口号显然不合时宜了,而是须与时俱进,及时回应生育率低迷、出生人口萎缩的新挑战。
《决定》又进一步指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适龄婚育对个体来说是非常多样化的个性选择,从以往经验看,更晚婚更晚育是一种普遍化的选择,但对身处低生育困境的国家而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早婚早育无疑是更好更受欢迎的选择。
新型婚育文化的内涵包括:
其一,适龄婚育。在合适的法定年龄结婚和生育,不要错过生育的最佳时机或者利好的时间窗口,医学提供的依据是黄金生育年龄段为20-34岁。毫无疑问,越是晚婚晚育,就必然越是少生少育,基本上是0-1孩生育。但这么低的生育水平却不符合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家庭多样化的生育选择最好接近社会打造平均二孩的“合适之家”这样的生育愿景。
其二,自主生育。无论是生育一个、两个还是三个以及生育间隔都是悉听尊便的自主自由的选择权利,提倡负责的家庭计划和适度生育,公共机构不得干预生育的私权但可以给予人文关怀和科学指导。既不惩罚少生也不强迫多生,这是低生育时代鼓励生育需要坚守的一个底线原则。
其三,优化生育。低生育时代的生育行为不再是家庭或者个人的私事,而是同时具备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属性,因此强化国家、社会和政府指导和保障生育的权力和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优化生育的题中应有之义是逐步使超低生育率向更替水平生育率回归。换言之,生育率不是常量,中国需要实现的是“近更替水平生育率”抑或“准更替水平生育率”,这才是在严峻现实条件约束下的适度生育水平。
其四,不提倡不婚不育和丁克文化,减少甚至杜绝人工流产和大月份堕胎现象,深度倡导生命关怀和开展因果教育。国家和政府应打造青少年人口安全的性与生殖健康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体系和环境支持。
生育具有二重性,包括了内部性和外部性,既是家事又是国事。生育是二亦是一,实乃“国之大者”。在低生育时代,生育的社会价值凸显,生育的家庭价值包括了天伦之乐、抵御风险、传宗接代和养老送终,生育的社会价值包括了人力人才供给和人口红利贡献。在低生育时代,出现了劳动力短缺、青少年人口赤字等问题,因而国家、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相对加重。
国家承担的生育责任包括了很多方面,既包括了经济责任,也包括非经济责任;包括婚育文化的引领,婚育友好环境的塑造乃至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家庭要倡导适度生育,即适龄、适时、适量的生育;国家、社会和政府要提供优生优育的支持条件,降低婚嫁、生育、养育和教育平均的社会成本,使得普通家庭和年轻夫妇都能结得起婚,养得起孩,育得好孩,而无后顾之忧,使得生儿育女成为家国同乐的甜蜜事业。
在人口新时代,中国须打造生育责任伦理共同体来达成“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共识,众志成城,以举国之力来应对低生育危机和挑战。生育责任应由家国共担,生育责任包括生、养、教三育成本的支付,优生优育的环境支持以及生育福利的社会共享,特别是国家、社会和政府要在非经济生育成本方面给予有生育愿望和行动的夫妇和家庭强力的支持,例如建设0-3岁惠民托幼公共服务体系,适当延长产假制度,提倡性别正义消除企事业单位对女性就业以及职场发展的性别歧视,等等。
一言以蔽之,人口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口、国土与文化构成了文明的三大要素。实现提振生育率为核心的人口复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作者为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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